丁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