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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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06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丁某某,男,汉族,1980年出生。

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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