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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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7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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