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社昌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茂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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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07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96号

原告张社昌,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告陆茂平,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社昌诉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茂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社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社昌承担。

审判员 :李红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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