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亚哲诉被告黄海辉、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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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07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昌亚哲,男,汉族,1977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黄海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闰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国瑞,男,汉族,1983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亚哲诉被告黄海辉、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亚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昌亚哲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 张 露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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