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根喜与被告王红帅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文 /
2016-07-21 07:07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490号

原告杨根喜,男,汉族,1941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红帅,男,汉族,1960年2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喜诉被告王红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根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许记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欢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