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武京与被告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39号

原告陈武京,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新华、郑棋,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岳国伟,男,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武京诉被告洛阳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国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武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0元,收取255元,由原告陈武京承担。

审 判 长 李红颖

代审判员 陶 源

陪 审 员 王敬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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