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09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57号

原告曾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石某某,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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