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设与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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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63号

原告张建设,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旭,洛阳鸿诚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被告田源,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郅硕,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设诉被告田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保全费2090元,由原告张建设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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