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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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00号

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罗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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