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玲与裴现彬、李巧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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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李春玲,女,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裴现彬,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李巧峰,女,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裴现彬、李巧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李春玲承担。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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