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孙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11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163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公民孙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申请,其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锁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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