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45号
原告毛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姚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万强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545号
原告毛某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
被告姚某,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万强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