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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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2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43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49年3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免于交纳。

代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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