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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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2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醋某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1985月10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醋文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醋文静承担。

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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