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乐志与鲍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12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12-2号

原告韩乐志,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鲍科峰,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乐志诉被告鲍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乐志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鲍科峰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乐志撤回对被告鲍科峰的起诉。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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