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旺与胡长涛、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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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8号

原告陈明旺,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胡长涛,男,37岁。

被告汪风,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旺诉被告胡长涛、汪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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