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与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164号

原告陈杨,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丙胜,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中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相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诉被告洛阳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杨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杨承担。

审判员  吕宏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绍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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