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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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8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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