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荣与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400号
原告王素荣,女,1937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智臣,男,1930年1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夫。
被告付来旺,男,6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荣诉被告付来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素荣承担。
审判长 杨惠丽
审判员 吕宏海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绍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