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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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93号

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 :郭小岚

陪审员 :周晓红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炫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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