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楚雄与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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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379号
原告翟楚雄,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
被告王青青,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楚雄诉被告王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楚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青青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楚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楚雄承担。
代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