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香与雷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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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4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三初字第611号

原告陈香,女,1938年4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玉太、潘永恒,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洪涛,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诉被告雷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陈香自愿承担。

代审判员 :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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