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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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20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4年出生。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郭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代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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