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琪与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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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5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57号
原告王玉琪,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吕鹏,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琪诉被告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王玉琪承担。
代审判员 刘 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何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