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与郑州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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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7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505号

原告张克举,男,1981年12月9日生。

原告张元甫,男,1946年12月19日生。

原告赵秋枝,女,1959年8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鹏,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与被告郑州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撤回对被告郑州艾尔玛商贸有限公司、郏县白庙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克举、张元甫、赵秋枝共同负担。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王雪云

审判员  刘笑月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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