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葡萄与买恩殿、王怀亮、张中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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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19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郏民初字第1152号

原告赵葡萄,女,62岁。

被告买恩殿,男,64岁。

被告王怀亮,男,49岁。

被告张中乾,男,4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葡萄与被告买恩殿、王怀亮、张中乾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赵葡萄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赵葡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葡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葡萄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张 潇

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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