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怡斌、马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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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金初字第206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怡斌,男,1989年1月30日生。

被告马学志,男,1950年2月25日生。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怡斌、马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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