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万领等8人与被告赵付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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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7:20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劳初字第7号

原告耿万领,男,37岁。

原告张彩霞,女,50岁。

原告杜留记,男,52岁。

原告张万兴,男,72岁。

原告杜文献,男,50岁。

原告闫牛,男,68岁。

原告王军,男,59岁。

原告耿朝帅,男,44岁。

8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男,59岁。

被告赵付迎,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万领等8人与被告赵付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耿万领、张彩霞、杜留记、张万兴、杜文献、闫牛、王军、耿朝帅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付营的起诉。

本院认为,耿万领、张彩霞、杜留记、张万兴、杜文献、闫牛、王军、耿朝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耿万领、张彩霞、杜留记、张万兴、杜文献、闫牛、王军、耿朝帅撤回对赵付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耿万领、张彩霞、杜留记、张万兴、杜文献、闫牛、王军、耿朝帅负担。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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