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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军与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8:14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47号
原告赵建军,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
被告张连军,又名张小军,男,成年。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张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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