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一初字第00336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位青杰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