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振乾与周俭叶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8:33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莘振乾,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郑毅,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周俭叶,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莘振乾诉被告周俭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莘振乾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莘振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振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莘振乾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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