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云与关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71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关某,男,汉族,成年,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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