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怀斌与梁士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57号

原告乔怀斌,男,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田宇东,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梁士钦,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怀斌与被告梁士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怀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怀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怀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怀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程延涛

人民陪审员  常广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褚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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