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遂舟与李建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8:34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栾民初字第39号

原告麦遂舟,男,汉族,住洛阳市栾川县。

被告李建岳,男,汉族,59岁,住洛阳市栾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遂舟与被告李建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遂舟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遂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遂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麦遂舟负担。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杨京府

人民陪审员  史志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祁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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