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 与吕某某 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丁某某,女,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城。
被告吕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