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9:23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曹某某,女,1990年1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男,1985年2月7日生。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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