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友情与王随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21 09:25

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卢民二初字第34号

原告邱友情,男,1980年7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彩婷,卢氏县东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随成,男,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友情诉被告王随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友情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友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友情承担。

审判员  杨文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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