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来章与徐春梅离婚纠纷一案
| 廖来章与徐春梅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11:22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86号 |
原告:廖来章,男,汉族。 被告:徐春梅,女,汉族。 原告廖来章诉被告徐春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伟杰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来章,被告徐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来章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 1997年10月11日(农历)生育一子名廖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一直发生矛盾,儿子廖炎出生后双方矛盾升级,被告经常因琐事对原告打骂并发展到和原告父母关系特别紧张。原告于2012年开始与被告分居至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婚后财产共同分割,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被告徐春梅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婚前交往颇深,感情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稳定,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于1993年10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0月11日(农历)生育一子名廖炎。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信件两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来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廖来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风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