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平与俎军杰离婚纠纷一案
| 杨瑞平与俎军杰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3:00:00 |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魏民一园初字第208号 |
原告:杨瑞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伟,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俎军杰,男,汉族。 原告杨瑞平诉被告俎军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伟杰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瑞平及代理人张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俎军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瑞平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俎美阳。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且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常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现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女儿俎美阳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俎军杰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相识后开始自由恋爱,于2002年年底结婚。因原、被告结婚后不断产生矛盾,双方于2004年9月16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于2005年6月27日生育一女名俎美阳,双方又于2005年10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户口本、2004年9月16日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许昌市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应加强沟通、理解,有和好的可能,为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及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瑞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瑞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法院。
审 判 员 李 伟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风 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