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行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葛行智交通肇事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4 17:39:1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少刑初字第116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行智,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行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行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葛行智无证驾驶河南NP9752号牌(系挪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在S211线去民权县北关镇永新面粉有限公司路口北,与沿S211由北向南行驶的吴乃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乃山损伤,经法医鉴定吴乃山的伤情为重伤,车辆损坏。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葛行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行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葛行智无证驾驶河南NP9752号牌(系挪用其他机动车号牌)三轮汽车,在S211线去民权县北关镇永新面粉有限公司路口北,与沿S211由北向南行驶的吴乃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乃山损伤,经法医鉴定吴乃山的伤情为重伤,车辆损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葛行智的供述,2013年4月13日15时许,其驾驶三轮汽车沿北关镇面粉厂前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民荷路中间时左转弯,向北行驶有五六米,其见路两旁的人都比划着说电动车倒地了。其就停车往南一扭头,见一电动车倒在民荷路的路口北侧一米左右的路西边,同时还有一个男人(后来知道叫吴乃山)一手捂住肚子,喊肠子断了,你还想走啊。后来救护车拉去医院检查了。 2、被害人吴乃山的陈述,当时其驾驶两轮电动车沿S211线由北向南行驶在路西侧,葛行智驾驶一辆蓝色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路西侧,就这样其车的前部撞到三轮汽车左前挡风板上。其倒地了,那三轮车肇事后就往北走了,其追上后说一会话,后坐三轮车去北关医院检查了,后来又到县中医院。 4、证人师祥雷的证言,2013年4月13日14时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停在路东口北侧路东边,突然,听到其后面有人喊“别走”,于是其就下车往后看,有一辆机动三轮车头北尾南停在其车后路中间偏东,邻村的葛保柱(葛行智)站在车尾,还有一个男的从南往北跑到三轮车旁躺在地上。躺在地上的人说“你碰住我了”,葛保柱说没有碰。他们吵了一会,后来围观的人让葛保柱给那男的检查,其就拉他们去了北关医院。 5、证人闫明河的证言,当时其坐在三轮车上等着拉客,这时其听到有人说南边出事了,起就往南看,见有一辆旧的蓝色小型机动三轮车停在去褚庙路口中间处,有个男的站在机动车旁,机动车旁还躺着一个男的。其在旁边看,一会儿师祥雷载他们去北关医院了。 6、证人许方涛的证言,当时其正在门市部修车换机油,突然听到咣的一声,其抬头看见在其门市部南四、五米民荷路黄线西有一踏板电动两轮车,车头东南尾西北,右侧倒地,还有一男的躺在电动车尾部靠右,另外有一个三轮车蓝色,七成新,由南往北行驶了十多米后靠东边停下,那躺着的人起来就追到那三轮车前,与那三轮车的人说话,说的啥不知道。大概停了半小时左右,有个男的开着那三轮车掉头往南行驶到永新面粉有限公司路口往西去了。 7、证人王忠信的证言,当时其在北关集南头打糁子,因地方小都在路上等。这时,从正南过来一辆蓝色机动三轮车,行驶在路左侧,从北面过来一辆红色电动车,行驶在路的西侧。在丁字路口咣的一声撞了,机动三轮行驶了十五、六米停了。骑电动车的人倒地后起来捂肚子追机动三轮车,在机动三轮车前停有五分钟,坐在地上了。 8、证人杨志安的证言,与王忠信的证言基本一致。 9、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车连痕迹检验报告、公证书、收款条、户籍证明,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情况。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行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致使重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行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尚 审 判 员 赵 卫 民 人民陪审员 张 万 亮
二○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 宗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