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守顶贪污一案
| 被告人侯守顶贪污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5:34:26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19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守顶,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人河村桃花店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3月5日被立案侦查。2013年3月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3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守顶贪污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守顶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时任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人河村委主任的侯守顶,在负责本村移民申报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不符合移民条件的其本人及两个儿子、孙子共计10口人申报为移民,共计骗取国家12万元的移民补偿款,到案发,侯守顶实际获取赃款3.9万元。赃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成员日常消费。案发后,侯守顶已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3.9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守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贪污犯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守顶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只对其一家贪污四口人计4.8万元(到案发,实际获取赃款1.56万元)移民补偿款负责,不应对12万元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时任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人河村委主任的侯守顶,在负责本村移民申报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将不符合移民条件的其本人一家四口申报为移民,共计骗取国家4.8万元的移民补偿款,侯守顶一家四口人实际获取赃款1.56万元,同时还为不符合移民条件的两个儿子计六口人审核签批后成为移民,至其两个儿子实际获取赃款2.34万元,另有7.2万元未得逞。赃款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成员日常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侯守顶与之长子侯献东1986年分家,与次子侯现军1999年分家,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偿卡被告人侯守顶与之长子侯献东、二儿媳王红分别持有,案发后分别向侦查机关交纳各自获取的赃款,十口人共计3.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守顶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侯太兰、侯平斗、侯定宣、侯太富、王庆斌、侯平玉、汪保记、侯献东、侯德果、李永德、张荣稳、等人的证言,调查侯献东、王红、臧付梅的笔录、侯守顶的任职证明、侯守顶一家及侯献东、王红两家计十口人办理移民的档案、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政策文件、泌阳县黄山口乡石人河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守顶利用担任村委主任负责全村水库移民补助款的办理之便,虚报相关材料,冒领水库移民补助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守顶一家四口人实际获取赃款1.56万元,两个儿子计六口人实际获取赃款2.34万元。三家获取赃款3.9万元即案发,其余款项属未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从轻、减轻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应对12万元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因被告人明知其二个儿子两家不符合移民条件,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仍为其两个儿子等人审核签批后成为移民,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实际获取赃款数额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守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 2017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永 伟 审 判 员 袁 长 生 人民陪审员 杨 兴 俊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