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子根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睢阳区人民法院
2016-07-08 20:23
夏子根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8-15 15:56:26
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商睢区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子根,又名项子根,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子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卢XX、赵X、王X、王XX及被告人夏子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夏子根先后与被害人曹XX、王XX、蔡XX、孙XX、卢XX、赵X、王X口头达成购买玉米(或小麦)协议,并约定货到付款,在被害人将所涉货物送至被告人夏子根处,夏将货物卖出后,将货款非法占有,拒不支付。被告人夏子根累计骗取他人货款1889250元。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夏子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XX等人的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子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害人王XX、卢XX、赵X、王X诉求被告人夏子根赔偿因被诈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夏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夏子根与被害人曹XX口头达成购买玉米协议,在被害人曹XX将第一批玉米送至被告人夏子根处,夏收货后全额支付了货款90余万元,得到曹XX的信任,曹又先后送于夏子根两批玉米,夏以支付小额货款的方法,诱骗曹继续供货,货到后夏子根将玉米转卖给其他饲料厂(部分高价买入,低价出售),收取货款后,不付给被害人曹XX,在被害人曹XX追索货款的过程中,夏推脱搪塞,拒不支付。至案发时,被告人夏子根仍非法占有曹XX120万元货款。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夏子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王XX货款(玉米款)94030元,蔡XX货款(玉米款、小麦款)68870元,孙XX货款(小麦款)45000元,卢XX货款110000元,赵X货款190950元,王X货款180400元,被告人夏子根累计骗取他人货款188925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夏子根的供述证明,2004年左右,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8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与曹XX达成口头购买玉米协议,货到付款,曹先后发送了20多次玉米,前几次,收货后把货款及时付清。后来,由于资金紧张,便采取陆续支付小额货款的方式,要求曹继续大量发货10余次,陆续欠他的货款大概120万元。曹多次讨要货款,便以各种理由搪塞,不接电话或关闭手机。曹XX发的货物当时便出售给德清县康灵饲料公司(负责人张XX)、德清元丰饲料公司(负责人陈XX)、德清金丰饲料公司(负责人唐XX)了,饲料厂已把货款全部付清。这些钱妻子看病花一部分,自己经营的养鸡养鸭场倒闭亏损了,现无法偿还。

另,2012年3月,骗商丘王XX玉米款9万元左右,给他打一张欠条。还以1.06元/斤购买安徽一个女的(蔡XX)两次小麦,以1.05元/斤或1.03元/斤卖给张XX饲料厂,高价买低价卖的目的是想欠些货款,从中弄些钱。 2012年7月15日,购买安徽蚌埠一个人(女的,30来岁,不知道叫啥)小麦卖给元丰饲料厂,饲料厂把货款付清后,欠她45000元没付清。2011年12月,诈骗安徽客户卢XX7万多元。2012年1月,诈骗赵X16万元。2012年3、4月间,诈骗王X10多万元,给他打的欠条。

2、被害人曹XX陈述证明,其在商丘市睢阳区坞墙乡桑庄南头有一间门面,主要收购粮食,卖往外地。2011年12月,经马XX介绍认识了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夏子根,在电话里,夏自称自己很有实力,也讲信用,在电话里达成口头玉米收购协议,每车玉米40吨左右,每吨2360元,首付5万元,满10车付清剩余货款。达成口头协议后,于2011年12月16日至2011年12月25日发给夏子根10车玉米,共计90余万元,钱夏也全部付清了。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4日,又给夏子根发了10车玉米,共计94万余元,这次夏子根仅通过银行汇给40万,剩余的54万元迟迟未付,夏子根说欠的钱过春节前再给,并让继续发货。便又于2012年1月5日至1月12日发了10车玉米,价值90万元。在此期间,夏子根再三保证不会欠款,并陆续汇给20多万元货款。2012年1月12日,最后一批货款送达后,夏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能及时还款,后经多次催要,在2012年2月28日夏子根给打了100万元的欠条,并说剩下的20万元次日便给汇款,但一直没有给付。之后,便联系不到夏子根,电话长期关机,到他家找他也不在家,一打听到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汽车都过户给他人了。

3、被害人王XX陈述证明,其在睢阳区高辛镇北街村做粮食生意。2012年2月20日,夏子根打电话,说他急用玉米,让给他发些玉米,谈好价格后,便找一辆货车把40吨玉米拉到德清县新区,把货直接拉到一个养鸡场里,卸好货后,他付了运费,给了3000元货款,仍欠94030元夏说第二天把货款汇来,结果等到第三天,仍没给付,感觉被骗了,到德清找到夏子根,他说资金紧张,还说不会欠款的,并给打个欠条。之后,一直未还款。

4、被害人蔡XX陈述,其本人在安徽蒙城老家做粮食生意。2011年,经浙江德清的夏子根联系与夏口头达成粮食收购协议。2012年6月20日上午,拉一车小麦和玉米到德清开发区长虹街上,然后,夏叫两辆拖拉机将一部分小麦和玉米拉走了,价值68870元,之后,给他联系,他故意搪塞不给货款,感觉被骗了,就报警了。

5、被害人孙XX陈述证明,2012年7月13日夏子根给打电话说他需要小麦,商定价格,货到付款,二人达成协议。2012年7月15日,按他的要求便从蚌埠往德兴县雷电镇杨墩村元丰饲料厂送了41.48吨小麦,共价值9万元,货到后,夏子根给予45000元货款,剩下的45000元,说次日汇给,第二天,没见到货款,与夏子根联系,他让继续送货后再予清结。其没同意,继续与夏联系索要货款,他以各种理由推脱,就不给小麦款,后来,联系不上他,到7月27日与妻子到德兴县找夏,没有找到,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6、被害人卢XX陈述证明,2011年12月下旬至2012年1月期间,经朋友介绍先后给夏子根发了3、4次小麦和玉米,总共发了小麦、玉米共价值23万余元,期间夏子根付款10余万元,欠13万货款,2012年1月9日,夏给打了13万元的欠条,之后,在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夏子根又给了2万元,之后,再问他要欠款,夏子根以种种理由推脱,再后来夏子根手机停机联系不上,到德清找他,他也不给面见。

7、被害人赵X陈述,2012年1月,经人介绍先后给夏子根发送小麦、玉米价值34万余元,期间夏子根给付款15余万元钱,仍欠货款19余万元,多次催要货款下,夏子根于2012年1月17日打了一张19余万元的欠条,打过欠条之后,再给夏子根打电话要所欠货款时,夏子根以各种理由寻找借口,一再推脱,再后来夏子根手机停机再联系不上,到德清县多次找夏子根,也找不到他。

8、被害人王X陈述,2012年3月至4月间,经人介绍总给夏子根发过6次小麦与玉米,价值40万余元,期间夏子根给付货款22万余元左右,还欠18余万元,在多次催要货款的情况下,夏子根于2012年5月25日给打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打过欠条之后,再给夏子根打电话要所欠货款时,他以种种理由推脱,一再推脱,再后来夏子根手机停机联系不上,到德清县多次找夏子根,找不到他,他也不给面见。

9、证人周XX证言证明,2011年8月,帮夏子根在夏的养殖场养鸭,养了三个月,他让与他一起做玉米生意,就负责在德清接货。刚开始在安徽拉来的货,还有商丘、周口的等地拉来的玉米,其中从商丘曹XX那儿拉来的最多。曹XX的玉米都拉到康灵饲料场了。货到饲料场后,老板张XX直接结了货款。这些款,有的以现金形式给夏子根的,有的是转账形式给夏的,凡是转账的,都有记录。

10、证人马XX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夏子根打电话,说他是张XX的朋友,在德清有饲料厂、养殖场,需要玉米,给他发一车货后,夏及时结清了货款。觉得夏子根这个人还可以,就介绍给了曹XX。后,与曹一起考察了夏子根的家庭及养殖场,觉得夏是个三无产品,不能再给他发货了。听说曹XX还一直给夏子根发货,而且发货的量比较大。

11、证人唐XX(德清金丰饲料厂负责人)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夏子根向金丰饲料厂送过两车玉米,2320元一吨,总计付款137284元,小麦一车,2200元一吨,付款62040元,共计付夏子根货款199324元。

12、证人董XX、张XX证言证明,从2011年农历11月26日开始,给曹XX运送玉米到浙江德清,与一个姓夏联系交货,夏领着到德清饲料厂卸货,送货后,饲料厂不给出手续,手续他们给夏老板。

13、证人陈XX(德清元丰饲料厂负责人)证言证明,2012年2月,夏子根往元丰饲料厂送到两车货,一车小麦,一车玉米,玉米以每吨2380元买的,货款都给他结清了,付给他83300元。

14、证人张XX(德清康灵饲料厂法人)证言证明,曹XX往德清康灵饲料厂送的玉米,由周卫忠联系送的货,货款已全部结清。

15、被告人夏子根给曹XX所打欠条证明,2012年2月28日,夏子根欠曹XX玉米款100万元。

16、夏子根为王XX、卢XX、赵X所打欠条证明,夏子根欠王XX玉米款103980元,付款6950元、3000元,余款承诺2012年3月底付清,夏欠卢玉米款130000元,夏诈骗赵X的犯罪数额为190950元。

17、金丰饲料厂复印件证明,2011年12月19日,金丰饲料厂收夏子根两车玉米,2320元一吨,总计付款137284元,12月28日小麦一车,2200元一吨,付款62040元,共计付夏子根货款199324元。

18、郑州鸿运货运公司货运协议证实,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1月1日,曹XX多次通过货运公司向浙江湖州夏子根处发运玉米。

19、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州监狱释放证明等书证证明,夏子根于2005年3月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09年10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20、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夏子根网上追逃后,2012年7月23日被浙江省德清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抓获,至7月26日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子根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先支付小额货款等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子根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且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子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夏子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朱国强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余 萍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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