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法执异字第678号执行裁定一案
| 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法执异字第678号执行裁定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33:32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3)安中执复字第20号 |
申请复议人(协助执行人)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滑建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工商巷。 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香地,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占全,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法执异字第6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查中,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滑建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滑县道口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波 审 判 员 王同军 审 判 员 王克亮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原保权(兼) 安法网90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