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德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德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7:35:35 |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焦民劳终字第0008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天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德平(又名韩振平),男,汉族,1962年8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建设,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男,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同川,男,汉族,1952年9月2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卫福音,女,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治国,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内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虢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德平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福,上诉人韩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小平、范建设,被上诉人陈同川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州、陈治国,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原内配铸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鹏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武 审 判 员 毛富中 审 判 员 陈金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