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本坤盗窃一案一审
| 崔本坤盗窃一案一审 |
| 提交日期:2013-08-15 18:13:19 |
|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民刑初字第45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本坤,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本坤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本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崔本坤在给民权县城关镇东方金典小区居民王某家修理家中的自动麻将机时,乘身边无人之机,将王某放在家中大厅钱包内的3923元现金及银行卡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盗现场平面图、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盗现金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本坤临时起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本坤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全部被追回退还失主,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本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利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