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东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冯东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09:10:22 |
| 解放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解刑初字第187号 |
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东升,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东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西姣、代理检察员王中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冯东升酒后无证驾驶豫HU0285二轮摩托车,沿市站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站前路防疫站门口,与张×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冯东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系醉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东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冯东升当庭供认不讳,与证人卢×证实当日其与冯东升等人在塔南路艳阳天饭店吃饭,期间冯东升饮酒,后冯东升驾驶摩托车离开,回家后听说其骑车出事故,撞上两个女子以及证实冯东升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等情节相互吻合,并有证人张×证实当日晚九时许,其骑电动车带王×途径站前路大德生骨科医院门前准备过马路时,被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撞翻,该驾驶员身上一股酒味等情节,以及血醇检验报告单、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案件大队出具的关于冯东升未办理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说明、机动车行驶证、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冯东升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东升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冯东升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东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婧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文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