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良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董金良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5:43:36 |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上刑初字第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金良,男,1963年11月出生。1984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16日因吸毒被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 2012年11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1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2)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金良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金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董金良在上蔡县白云大道南段老方车队门口,将乘坐“北京至上蔡”客车的乘客朱智文随身携带的钱包盗走,窃取现金1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金良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金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智文的陈述、电话记录、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到案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自首材料、上蔡县人民法院(84)上法刑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金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金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现金1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金良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金良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金良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金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