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建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梁建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5:37 |
| 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凤刑初字第56号 |
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建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2年12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3年7月1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23日被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刑诉[20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11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梁建新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G43090的黑色普桑小型轿车沿胡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块村营村北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许XX发生碰撞,致许XX当场死亡。经鉴定:许XX系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建新驾车逃离现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被告人梁建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建新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另查明:2012年12月26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调解,被告人梁建新与被害人许XX家属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梁建新一次性赔偿许XX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0000元整,此事故经济赔偿一次性结清,各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被害人许XX家属并为被告人梁建新出具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梁建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情况说明、证人龚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院前急救登记、悬赏通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建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建新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建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李佳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