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耀星诉被告舞钢市铁山乡闫楼村老刘庄北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刘耀星诉被告舞钢市铁山乡闫楼村老刘庄北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28:24 |
| 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 民 事 判 决 书 |
| (2013)舞民初字第286号 |
原告:刘耀星,男,1941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松山,男,1957年6月20日生。
被告:舞钢市铁山乡闫楼村老刘庄北组。
负责人:刘秀山,组长。
原告刘耀星诉被告舞钢市铁山乡闫楼村老刘庄北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耀星及委托代理人岳松山,被告负责人刘秀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我承包的4亩责任田被政府征用,政府每亩补偿青苗款850元、产量补偿款每亩2200元。我应得青苗款3200元、产量补偿款8800元,共计12000元。但该款到位后,被告却不给我发放,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青苗款3200元、产量补偿款8800元,共计12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承包的土地数量应有相应手续,不能光口头说说;我组每人应分1.2亩地,加上场地、机动地共1.415亩。原告该分的补偿款乡里都分给他了,组里没见过原告诉称的补偿款,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左右,舞钢市政府因建污水厂占用了被告铁山乡闫楼村老刘庄北组所属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原告耕种的4亩农田。目前,涉案土地被征后已进入施工程序,地貌已改变。
庭审中,原、被告均无提供涉案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补偿的项目、标准等内容不详。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因建污水厂被政府征用的事实清楚,但原告负有提供被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义务。因其不能提供该协议,导致该土地的补偿项目及具体标准无法确认。为此,原告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耀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耀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彩云
审 判 员 胡俊耀
人民陪审员 孙小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