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奕兵、丁建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桑奕兵、丁建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8-16 16:41:06 |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8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奕兵,男,1962年2月17日生。1995年12月因诈骗被劳教二年。1999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7日被逮捕,2013年4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建成,男,1965年2月14日生。1983年12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9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刑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经预谋后,来到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的开封市商业银行,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用黑丝袜包裹的冥币一沓,巧设骗局骗取在该银行取款的被害人杨XX现金3620元和存折一张,后将该存折内的现金450元取走。 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于2013年3月21日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XX的陈述、物证冥币一沓、光盘一张、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经预谋后来到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的开封市商业银行,由被告人桑奕兵进入银行寻找到作案目标。被告人桑奕兵在银行内伺机听取到被害人杨XX的存折密码,待杨XX取完钱后跟随杨XX走出银行,将“疙瘩”(黑丝袜包裹的冥币一沓)撂至杨XX附近,随后被告人桑奕兵谎称丢钱,由被告人丁建成扮演路人,二被告人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杨XX现金人民币3620元和存折一张,后二被告人将该存折内的余款450元取走。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XX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3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其在禹王台区中山路南段纪念塔附近的开封市商业银行车站支行用其两个存折分别取出现金3500元和120元,后在门口被两名男子用丢假钱的名义骗走现金3620元及存折的事实经过。同时证实存折上剩余的450元钱被人取走。 2.被告人桑奕兵供述证实:2013年3月12日下午2点来钟,我和丁建成在开封市铁塔公园门口碰见,我给丁说,咱俩个出来“干活”吧,说明天和他联系,他同意了。“干活”是通过撂“疙瘩”骗别人的钱。“疙瘩”是我制的,把冥币包在一起,用黑丝袜套着,看起来像真钱。2013年3月18日上午8点来钟,我给丁打电话,我俩来到禹王台区中山路灯具城的开封市商业银行,寻找作案目标,我进银行里面,丁在外面等着。到了10点来钟,我看到有个老头自己来银行了,他要取钱,我觉他是个好目标,就跟着他,他在银行的窗口先用一个存折取了3500元,又用一个存折取了120元,我在他身边,记住了存折密码。老头取过钱就出来,我和丁跟着他,他往北走,我骑自行车超过他,就把“疙瘩”撂到了地上,我就继续往前骑一点,直到我看到丁建成把这个老头往回牵了,我就骑着车去找他们,我在灯具城东边的胡同找到丁建成和这个老头,我见到他们就问:师傅,你们捡着我的钱没有,我取的公款丢了,丁建成赶紧说:没有,俺两个回家呢。他接着说:你要不相信,我带的也有钱,你看看,他就掏出钱包叫我看,丁建成的钱包内只有几块钱。我看过就说:那你没有捡我的钱。这个老头也把他取的钱和存折还有“疙瘩”也掏出来,丁建成把钱和存折还有“疙瘩”用手接住了,我见丁建成接住了,就说这“疙瘩”是我丢的公款,我对他俩个说,你俩个和我去一个到单位给我做个证明,丁说他跟我去,丁建成就假装把钱和存折给老头装回去,实际他已经把钱和存折弄走了。见丁得手了,我俩个就骑着车往北走了。到朱雀苑附近的商业银行,丁把存折给了我,我自己进商业银行取了450元现金。我们总共骗了4070元,一人分了2035元。 3.被告人丁建成供述证实:2013年3月12日下午2点来钟,我在俺家门口碰见朋友小毛,他问我现在干啥呢,我说在家没事干,他说不中咱俩出来干活吧,挣点钱花花,我同意了。小毛大名叫桑奕兵,他让我出来撂“疙瘩”骗钱,就是用100的假人民币,做成“疙瘩”给人的感觉就像是一沓钱一样,在街上找一些年龄比较大的人,把“疙瘩”撂到他们跟儿,装成是掉到地上的钱,他们如果一捡这个“疙瘩”,俺的人就到跟儿,把他们拉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假装要和他分钱,这时候,撂“疙瘩”的那个人就过来,说丢钱了,找我们要钱,我就把身上的钱掏出来给他看,说我没捡到他的钱,然后捡到“疙瘩”的那个人(受骗者)也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他看,这时候,俺就趁机把那个人身上的钱拿走,然后就跑。小毛俺俩约好以后,2013年3月13日早上9点钟左右,俺俩见过面骑自行车来到南关三里堡灯具城边一个商业银行,小毛进到银行里面,我在外面等着,一会儿有个老先生从银行里出来,小毛也跟着出来,老先生沿中山路往北走,小毛走在前面把“疙瘩”撂到老先生跟儿了。老先生看见后,还没来及捡,我就从后面跟过去,把“疙瘩”捡起来,老先生见我捡了一沓钱,就说:你捡的钱给我点儿,我说:中,走咱到个没人的地方把钱分了。然后俺俩就到灯具城南边一个小胡同内准备分钱,我把那个“疙瘩”塞进老先生的兜里了。这时候小毛过来了,问俺俩捡他的钱没有,我说没有,并且把我身上的一二十块钱拿出来给他看,说这是刚从银行取的钱,不是捡的,然后老先生把那个“疙瘩”也拿出来,小毛说那个“疙瘩”就是他丢的钱,并且这个是公款。我坚持说俺俩没捡到他的钱,小毛让老先生跟着他到单位做个证明,我说你别让老先生跟你去了,我跟你去,然后我就把老先生手里拿的3000多块钱、一个存折和那个“疙瘩”拿过来,假装往老先生兜里一塞说:这些东西你先装着,你在这等着,我跟他到单位作证明。然后小毛俺俩就走了,但老先生身上3000多块钱及存折、“疙瘩”都让我拿走了。后来小毛又拿着老先生的存折到朱雀苑那儿的商业银行取了400块钱。老先生的密码是他在银行取钱的时候,小毛听见的。骗的钱俺俩分了。 4.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3年4月5日公安人员向开封市商业银行调取2013年3月13日杨XX本人的取款记录凭证和监控录像的情况。 5.开封市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三份证实:杨XX账户显示:2013年3月13日分三次取款120元,3500元,450元。 6.监控录像证实:被害人杨XX取款时情况及被告人桑奕兵在银行内寻找作案目标情况。 经当庭播放,二被告人均无异议。 7.扣押清单一张、照片一张及物证用黑丝袜包裹的冥币一沓(“疙瘩”一个)证实:2013年3月21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桑奕兵处扣押作案工具“疙瘩”一个。该物证及照片经当庭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 8.抓获证明二份证实:2013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附近将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9)鼓法刑初字第072号、(2001)鼓法刑初字第089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被判刑及受处理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奕兵、丁建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奕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建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的罚金均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用黑丝袜包裹的冥币一沓(“疙瘩”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人民陪审员 祁爱琴 二○一三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杨 晨 |